旅客乘船须知

    发布日期:2010/4/2 11:06:10

     

      一、 凡持有过境或停留香港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者;或持有香港、澳门回乡证或港澳通行证者;或持有过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国有效护照及有效签证者,均可乘搭本公司之客轮。
      二、 凡年满五周岁以上的旅客须购买全票;年满一周岁至五周岁之儿童须购买儿童票;一周岁以下免票(不供给坐位);每一成年旅客免费携带一名不足一周岁的婴儿乘船。
      三、 旅客持票乘船,只限于船票面注明之日期及时间使用,提前半小时到达指定的乘船码头,并按码头工作人员的指引自行办理离境手续后登船。开船前十分钟停止入闸。
      四、 因当地政府检查人员拒绝登岸而需由原船谴回之旅客需另行购票。
      五、 退票应在开航前1小时到本公司售票处办理,退票手续费20元/张。因政府检查人员拒绝出境的旅客之即班船票,本公司不办理退票。如因承运人责任导致船期更改或取消,请在通告后一个月内,持票到原售票处办理退票。
      六、 承运人有权拒绝接载任何酗酒、患有传染病、严重疾病、精神病患者或被承运人认为其行为不检之人仕。
      七、 发现旅客持失效船票或假票乘船时,应加倍计收全程票款。旅客遗失船票时,应另行购票乘船。
      八、 旅客不论在港站或客船上均需遵守承运方职员所发出的指示。
      九、 乘搭本公司高速客轮之旅客携带行李限量20公斤(其体积不超过0.5立方米,长度不超过1.2米),为照顾旅客旅途之需要,每名旅客可在限量携带之行李中随身携带重量不超过4公斤之手提行李(体积不超过0.08立方米),其余行李应在开航前交付承运人办理托运。超过限量或体积的行李,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。
      十、 金银及制品、有价证券、铸币、纸币、真珍珠、宝石、古董文物和其它贵重物品,不准托运。
      十一、 下列物品不许携带。
      1. 易燃物品、爆炸品、放射性物品、腐蚀性和毒害性物品等危险品。
      2. 可能传播传染病或发臭之物品。
      3. 可能损坏船舶和其它旅客及其所带的行李物品。
      4. 武器和弹药。
      5. 家禽、野畜(包括鸡、鸭、鹅、鱼、虾、蟹、蚝、猫、狗)。
      6. 政府和海关禁止携带进出口的行李物品。
      十二、 由于旅客伪装托运或自带上列物品造成事故或损失时,当事人或责任者要负全部责任。
      十三、 为旅客及船舶的安全,承运方职员或代理人有权要求打开行李物品进行检查,旅客应给予充分合作,否则承运人有权拒绝乘船。
      十四、 旅客与承运人之责任。
      1. 由于承运人责任以致船期更改或取消,承运方于当日在客运码头及各售票点发布通知,旅客可凭船票在一个月内向原售票处退还票款,逾期作废。除此以外,承运人不承担旅客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。
      2. 由于各种意外原因而中断航程及更改到达时间恕不提前通知,承运人也不承担旅客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。
      3. 无论何故造成之滞留和阻延,承运方不负任何损失、费用及损害。
      4. 码头、船上一切设备由于旅客有意或无意致引起的损失必须负责赔偿。
      5. 旅客随身携带之行李、财物不论是何原因造成之损失,承运人不负任何责任。
      6. 旅客无论因何原因引起之死亡、损伤、疾病等,承运人不负任何责任。
      十五、 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托运行李损坏、灭失,承运人不负责赔偿。
      1. 由于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。
      2. 由于行李内在原因所引起腐坏或毁损。
      3. 由于包装不良引起行李物品的毁损。
      4. 由于旅客过失。
      5. 旅客押运的行李。
      十六、 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托运之行李全部或部份灭失,由承运人负责赔偿,赔偿金额最高每公斤不超过港币十五元,托运行李损坏,按损坏程度议定赔偿金额,但不超过托运灭失的赔偿金额。
      十七、 托运行李灭失,托运人应在确认灭失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赔偿要求,逾期不再办理。承运人收到“托运行李索赔要求书”一个月内将索赔结果告知要求赔偿人,如拒绝赔偿亦应及时通知对方。
      十八、 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处理。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顺港客运联营有限公司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4年10月1日